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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河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南省中医药科技工作
者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
技工作者的纽带,发展中医药科学事业的助手。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
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
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人民的健
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会接受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民政厅、省科协的业务指
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城北路7号(河南省中医药研究
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工作任务如下: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要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
考察活动。
    (二)编辑中医药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
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与宣传。
    (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
作和任务。
    (五)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
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
国际间的科技合作。
    (七)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单位提供咨询。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自愿加入者,均可申请入会。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种。
  第七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从事中医药临床、科研、教学、管理、编辑、出版、生
产、经营人员,具有初级专业职称以上者;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
部: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的中医药科技人员。
    (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科技队伍,愿意参加
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医疗、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
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由单位提出申请,法人代表签字,经本会常务理
事会批准,报总会核准后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督促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各种学习班。
    (4)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贯彻执行本会决议,保障决议的顺利实施,积极协助完成本会工作。
    (3)积极为学会活动撰写论文或组稿。
    (4)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5)及时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活动,取得有关资料。
    (2)可向本会提请给予技术服务。
    (3)可向本会要求举办培训班等。
    (4)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义务
    (i)遵守学会章程。
    (2)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3)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本会开展工作,为中医中药事业发展自愿捐赠和募集资金。
    第九条会员因退会或转籍,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退、转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1年未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
国家法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关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民主选举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
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
届的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审议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
/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
五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
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各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
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
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
    (一)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设立专业委员
会,并报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民政厅、省科协备案。
    (二)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30—5C
名,顾问若干名。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不另立
章程,不单独接纳会员。
    (三)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
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
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i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第五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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